職場,辭職,我說了才算
弟弟去年下海,事先跟單位打了個招呼就到沿海去了。隔不多久,單位在報上登出公告,列出一串人名,要求限期回單位辦理手續,逾期後果自負云云。弟弟跟新單位請了假,迢迢數百里趕回單位,單位人員卻以詫異的口吻說:你回來幹什麼,在外發財還回來辦什麼手續呀!結果所列名單中的十幾人無一人辦了“相關手續”。到了公告到期的時間,這些人統統被單位以“自動離職”為名“除名”處理,恰好我那小侄子去年也要從一所學校調到某通訊公司,學校不肯放人,因為他們是青年骨幹教師,辭職也不讓,最後也是拖,拖到“自動離職”為止。
他們幾個算是好的。有些人的遭遇更慘:單位既不肯放人,也不讓辭職,甚至連自動離職的“待遇”都不給,讓人家背一個“曠工”或“開除”的黑鍋走人。當然,這樣一種情況是極個別極少數。但是,相當多的跳槽職員特別是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員被原用人單位有意無意地“剝奪”辭職的權利,卻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根據有關規定,員工辭職,原單位必須付給一定的辭職補償費,而“自動離職”就沒有這部分補償了。於是,絕大多數單位對辭職員工都不按正規的辭職手續辦理,而是採取種種“變通”手法以推卸自己的經濟責任,甚至一些單位領導藉此公報私仇,員工則忍氣吞聲無可奈何。
現行的單位制度以及與此相配套的人事檔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個人對單位的人身依附,在個人和單位之間,個人是弱勢群體,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個人的各項權利保護不夠,或者法律法規雖有明文規定卻沒有相應的嚴格的程式保障,導致個人權利在與單位利益甚至與單位領導利益衝突時,常常喪失得一乾二淨。法律規定的職工有辭職等等的權利,一落實到具體的單位和人,往往就名存實亡。
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各用人單位對人才的使用靈活度越來越高,個人對單位的各種人身依附關係也越來越少。辭職應該是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任何人自由謀求幸福自由尋找工作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這個基本權利任何時候都不應該被輕易剝奪。除了事關單位的技術核心和商業祕密必須對辭職人員加以限制之外(但也決不是允不允許辭職的問題,而只能是在規定對方不得洩露祕密方面加以限制),辭職的主動權應該牢牢掌握在每一個職工自己手裡,而不應該總是掌握在用人單位或別人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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